更新时间:2021.11.03
第一、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另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第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付货物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第三、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
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若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
借款合同履行地的确认,可以按照当事人约定的地点确定;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和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根据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先将贷款划出,如果没有约定的话,一般应认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确定借款合同的履行地的方式是: 1、合同生效后,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3、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仍然不能确定的,在借款人所在地履行。
对于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确定,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可以依照下列标准来确定借款合同的履行地: 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未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还是不能确定的,在借款人所在地履行。
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应在合同中确定,既可以将借款人的居住地作为履行地,也可以将贷款人的居住地作为履行地。当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时,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在当事人双方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以贷方履约地、借款人所在地确定借款合同的履行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
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合同中有约定履行地的,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租赁合同的,以租赁物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加工承揽合同的,以实际加工的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买卖合同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支付货款的,以收款方所在地为履
因为合同的法律类型不同,所以合同的履行地的确定规定就不同。比如买卖合同,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合同履行地。如果合同实际履行地与约定履行地不同,则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
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