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5
担保物权的特征如下: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 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特征包括: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等。
下列情况下债务会消灭: 一、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这是债务消灭最常见的情况。 二、债务抵销了。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
撤销权消灭的情形如下: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 2、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原因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也就是说,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排除期限,不能中断、中止或延长
有以下情形撤销权消灭: 1、合同成立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4、其他情形。
担保物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这里的“主债权消灭”是指主债权的全部消灭,根据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主债权的部分消灭,担保物权仍然存在,担保财产仍然担保剩余的债权,直到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时为止。
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
地役权消灭的情形有:地役权人违反约定滥用地役权、地役权人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经合理期限内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地役权消灭应当及时办理地役权的注销登记,办理登记后生效。
依据法律规定,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依据法律规定,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具有下列情形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合同成立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等其他情形。
抵押权的消灭有以下几种方式: 1、以实现的方式消灭,抵押权实现后原有的抵押合同终止,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抵押权自然消灭。 2、因抵押权人的放弃而消灭,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抵押权人自动放弃抵押权。 3、因抵押合同的无效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