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01
上班。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中心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9∶00;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9∶00—17∶00。交通事故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不能达成和解的,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签订后能反悔,如果原协议订立时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可变更或可撤消的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反悔要求撤消或变更原协议。或者调解协议明显存在显失公平的正确认定。
交通事故案件的判决程序为:起诉、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终结。调解的程序是:告知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请求及理由;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公安调解赔偿特征有: 1、由交管部门指派两名交通警察按照程序主持调解; 2、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交管部门应制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3、调解达成的协议依靠双方自觉履行,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的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不是解决事故纠纷的必经程序。如果发生如下情形则调解终止:1、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当事人在调解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包含的内容有调解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调解日期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一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程序: 1、告知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 2、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请求及理由;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
交通事故发生后,就赔偿事宜存在争议的,双方可以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 调解是指中立的第三方在当事人之间调停疏导,帮助交换意见,提出解决建议,促成双方化解矛盾的活动。
这些人可参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1、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交警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 4、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
交通事故的责任调解期是十日,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