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0
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期间是: 1.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
连带保证有期限。《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
连带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当债务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担保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
担保人要和债务人承担相同的还款责任。 不论是担保人,还是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法院不会处理。这里说的没有能力是指完全没有能力还款。如果有部分还款能力,要部分还款,否则,即是对判决的拒不执行,法院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连带责任担保协议书的写法: 1、写明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姓名、住所等基本信息; 2、写明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履行期限; 3、写明担保的方式(即连带责任担保)、范围和期间等内容。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担保责任有期限: 1、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有约定的按约定。
质押担保不一定要承担连带责任,只有在“存在多个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有效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带义务人都对不履行义务承担全部责任。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如何执行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规定,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也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作出判决的法律依据。
连带担保责任是有期限的。如果当事人依法约定了期限的,则按其约定的期限来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当事人未约定期限的,则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是担保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