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1
售楼广告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除外。
开发商为宣传、推销其商品房,一般都散发售楼书,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作出不少许诺。从法律角度来说,售楼书,广告等都是开发商向不特定的对象发放的用以介绍其商品房的文字、图片材料,主要是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优势,远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
售楼广告如果属于要约,没有兑现就属于违约,但是售楼广告属于要约邀请,没有兑现不属于违约。一般情况下,商品房商业广告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商业广告和宣传都属于要约邀请。要约的内容是具体明确的,只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售楼广告的内容没有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广告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r1、向购房者提供优惠条件或赠送礼品的许诺。r2、对商品房外墙或共用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是要约邀请,但出卖人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承诺具体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广告视为要约,其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 1、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规定的。 2、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一、售楼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
销售广告是能够成为合同内容的。 根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的资料都是作为要约邀请,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和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且有严重影响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子价格的确定,要视为要约。 解释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广告合同主要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广告制作合同,是一种由广告经营者与广告主就广告作品的设计、制作所签订的合同。广告制作合同一般被归类为承揽合同。 第二种是广告发布合同,是一种由广告发布者与广告主或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
虚假广告,可以合同纠纷为案由进行起诉。在合同成立的过程中,由于虚假广告内容的不真实,可以归结为民事欺诈。在规范这种现象中,我国的行政法规、刑事法律、民事法律都对此有所规定。消费者主要根据民事法律法规,追究广告商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