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5
船舶登记备案手续如下:船舶所有人准备好有关材料,包括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证明合法身份的文件、船舶技术资料等;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提交材料并申请;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颁发船舶所在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
船舶变更时的登记方式:申请人携带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需要的文件有: 1、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登记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等。
1.留置权人须给予债务人以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并不能立即实现留置权,而必须经过一定的期间后才能实现留置权。这个一定的期间,称为宽限期。2.债务人于宽限期内仍不履行义务。债务人在宽限期内履行了义务,留置
船舶作为担保被抵押的,在解除抵押之前是不能买卖的,但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可以进行买卖。船舶在进行抵押时,船舶抵押权应该在当地的海事部门进行登记,在登记时,需要准备齐全申请材料,并且必须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文件。
船舶涉港留置权纠纷的处理方法及消灭原则如下: 1、船舶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设立要求、内容和实现由法律直接规定; 2、船舶留置权的建立要求是占有船舶; 3、船舶留置权以船舶留置为内容等; 4、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5、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
1、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多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2个月。 2、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留置物,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
船舶优先权,是指特定海事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以船舶为标的的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海商法赋予海事债权人的一项特权。根据中国《海商法》规定,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人,可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对
1、登记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变更的证明或公安部门核发的户籍变更的证明(限船籍港变更);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限船舶共有情况变更); (
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 受让人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应当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换发方式: 1、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当书面叙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区别是:权利的产生不同,担保的债权不同,效力的产生不同等,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看情况:如果船员不明知是被雇佣参与走私行为的,不构成犯罪,不会被处罚。如果明知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从犯。具体量刑是,走私普通货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从犯比照上述法定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