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8
所有在中华共和国境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管理人和所有人都要投保交强险,所有人或者是机动车的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办理交强险的,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机动车进行扣留,并通知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保险,并处以应缴保险费一倍的罚款。机动车的所有
交强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这些权利: 1、投保人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保险公司,对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2、投保人有权拒绝保险公司强制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3、投保人有权拒绝保险公司解除交强险合同。
《社会保险法》规定确立了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即使是员工自愿不参加社保,当遇到社保核查时,用人单位也要补缴社保。 以下人员可以不买保险: 1、退休返聘人员; 2、社保关系在别处,未转入现用人单位的人员。
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抢救费用交强险垫付的条件: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
人保交强险垫付的条件为以下几点: 1、属于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的交通事故。 2、人保车险接到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其垫付的通知书。 3、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明细和费用清单。 4、该资金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应垫付的费用。
不一样。个体工商户交社保和个人交社保有以下区别: 1、缴费基数不同,个体工商户缴纳社保的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个人缴纳社保的缴费基数固定为高、中、低三档,供个人选择,三个档次的缴费基数在社平的60%-300%之间; 2、办理开户和
交强险的保险期为一年。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购买交强险后,保险公司填写一份购买交强险的信息,以作为已经购买某车某时间段的凭证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根据法律规定,投保人未签字或他人代签字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如果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保险费,保险人已经接受并出示票据
能投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根据规定,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形包括,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交强险不是理赔被保险人,交强险赔偿对象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第三人。 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是指受交强险保障对象的主体范围,即保险双方以外的第三人范围,亦指在什么情况下构成交强险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