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3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违规制造枪支罪立案标准是: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违规制造枪支罪是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制造枪支的
违规制造枪支罪立案标准如下:非法制造五支以上枪支的;非法销售两支以上枪支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有其他严重后果等恶劣情节。依法指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规定品种制造、配售枪支;或者以
私藏枪支弹药的立案标准: 1、非法私藏20发以上的军用子弹,1000发以上的气枪铅弹或200发以上的其他非军用子弹的; 2、非法私藏1枚以上的手榴弹的; 3、因其非法私藏的弹药给他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违规制造枪支罪立案标准是,枪支制造企业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丢失枪支不报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丢失枪支后行为人故意不及时报告,使枪支丢失落人犯罪分子手中被予以持有、使用或因枪支走火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后果的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既遂,对行为人追究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
枪支零部件立案标准是: (一)非法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的; (三)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的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有: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 (2)
非法出借枪支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2、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 3、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非法持有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非法持有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