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9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男女双方不是自愿结婚的,一方或者双方在结婚时被胁迫、被欺诈; 2、一方或者双方有重婚的; 3、男女双方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4、男女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
1、可撤销婚姻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的,是违反结婚自由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包办、买卖婚姻。 2、可撤销婚姻是有婚姻事实的。 3、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它有时间限制。 《民法典》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况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一方或者双方被胁迫结婚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形有以下这些: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1、申请涉外协议离婚时,双方必须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使委托律师代理,本人也必须亲自办理手续; 2、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自受理当
满足以下条件的男女双方可以进行结婚登记: 1、男女双方必须是完全自愿,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 2、结婚时,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男女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 1、办理婚姻登记,分发结婚证; 2、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3、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4、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5、分发离婚证。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如下: 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形成的原因不同: 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 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
登记结婚的法定条件有: 1、男大于等于二十二周岁,女大于等于二十周岁的年龄条件; 2、男女双方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血缘关系条件; 3、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主观意愿条件。
错误的登记婚姻的形态: 1.代领结婚证,即男女一方或双方未亲自到场领取结婚证,而是由他人替代领取结婚证的情况。 2.借用他人证件,冒领结婚证。 3.骗婚,即使用伪造证件领取结婚证,以达到利用婚姻骗取财物的目的。
办理婚姻登记的程序如下: 1、要求已婚男女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当事人结婚申请后,应当审查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3、经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结婚条件
婚姻登记机关对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非常简单:只要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并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和债务问题的,就可以立即撤销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如果涉及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等问题,当事人只能找法院解决。如果夫妻双方登记结婚时
无效婚姻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可撤销婚姻包括: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有婚前告知义务,如果不如实告知,另一方在婚后可
可撤销的婚姻效力是在撤销之前,现存的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婚姻一旦被撤销,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