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12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以及限额,在2008年2月1日前后有非常大的变化,针对车辆是否有责任,分为两种不同的赔偿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前,事故车辆对交通事故有责任的情况下,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为: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二)医疗
交强险有责任的伤残赔偿限额是122000元,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发生追尾,通常情况下后车负全责。处理时,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车辆定损事宜即可。 发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可以共同申请公安机关
驾驶人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交强险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但有权利向致害人进行追偿。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中伤残赔偿范围包括:伤残范围主要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强险赔偿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 2、本车以外的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不超过责任限额。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不负赔偿责任: 1、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例如:自杀、自残行为,碰瓷等等。 2、保险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3、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仲裁或诉讼费及
交强险赔偿范围及限额在2008年2月1日前后发生了很大变化,有两种不同的赔偿限额,2008年2月1日之前,肇事车事故责任:1、死亡伤;2、医疗费;3、财产损失;2008年2月1日起,事故车责任:1、死亡和伤残;2、医疗费;3、财产损失;20
交强险死亡伤残的赔偿范围如下: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2)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