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7
合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意思表示虚假的;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格式合同有: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这些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合同的格式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表示,只规定了合同一般应当包含哪些条款。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合同格式。法律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
不同国家对格式合同的称谓不一,但是它内在的本质与法律特征是殊途同归的,一般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是格式合同的预先制定性和单方决定性。然后格式合同具有稳定性和重复性。紧接着是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其次,格式合同内容具
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主要是: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 2、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条款。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格式合同有: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这些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有以下特殊性: 1、不可协商性,格式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无需与对方协商; 2、持久性,格式条款由当事人预先拟定并可以重复使用; 3、不平等性。
解除合同格式内容包括如下: 1、明确双方要终止协议的签订时间及名称; 2、明确终止协议的原因,如因甲/乙方原因,或不可抗力等; 3、明确甲乙双方对已交付款项、货物等的处理方案; 4、一方违约导致协议终止,明确违责任; 5、签字或盖章,注明生
格式合同的特殊性主要有: 1、合同的条款具有不可协商性; 2、双方的经济地位和法律地位具有不平等性; 3、订立的目的是为了重复使用; 4、订立的时间是在双方缔约前,是预先拟定的。
格式合同的弊端如下: 第一,在一定程度上讲,格式条款的订立违背了契约自由的原则; 第二,格式条款的订立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契约正义; 第三,格式条款的订立体现出缔约双方当事人地位的相对不平等。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
(一)格式合同的预先制定性和单方决定性。格式合同的有关条款全部或部分由当事人一方预先确定,这一点是不同于一般合同的,一般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拟订的。 (二)格式合同具有稳定性和重复性。格式合同条款一经拟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