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 (1)根据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 (2)与待证事
工伤认定应注意的问题: (1)如果提起工伤赔偿诉讼请求的当事人没有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认定工伤的意见书,法院则不能受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负责工伤认定的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其他部门比如
工伤鉴定的申请需要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自然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可以申请工伤赔偿。工伤赔偿的申请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工伤认定是必经程序之一。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法律进行了具体规定。对于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 (1)根据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 (2)与待证事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规定是: 1.司法行政机关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司法鉴定人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2.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3.
工伤鉴定医生会问受伤职工的伤情和医治过程中的情况。工伤劳动能力的鉴定指的是在职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之后,在医疗期结束或者伤情达到了相对稳定的状态的时候,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劳动功能的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的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能力的鉴
债权出资有以下问题: 1、债权的实现受到债务人、第三人等多方影响,难以具体评估价值; 2、以债权出资获得股权的,债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 3、以债权出资的,债权人应当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问题如下: 1、劳动能力鉴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能,因而它属于国家的行政行为; 2、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未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都不设劳动鉴定委员会; 3、有权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国家机构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
1.在整个鉴定过程中是不能够瞎编乱造做虚假提供假材料。 2.应选择在人民法院备案的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来做伤残鉴定。 3.当事人不能够私自去变更法医鉴定书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