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4
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学生的监护人一般是父母。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并不意味着学校对学生的安全问题不必承担责任。 实践中,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主要表现为: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
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期间的监护人仍然是其父母,监护人的身份不因在校而改变,但在校期间,学校对学生有教育、保护、管理的职责,具备代理监护权。如因学校过失导致未成年学生收到侵害的,学校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责任,一般是民事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是父母,除了父母之外还有两种情形: 1.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其父母;如果父母丧失了监护能力、被剥夺了监护资格或者都去世了的,则由下列人员担任其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担任;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并且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可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一般是其父母,但学校也承担委托监护人的职责。如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其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按照顺序担任其监护人,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学生的监护人主要是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学生即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有: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等。
《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法院指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是父母。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以下有监护能力的人应当按顺序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必须经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下是未成年父母死亡后,其监护人的顺序: 1、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2、其具有监护能力的兄姐; 3、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等。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监护人。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以下有监护能力的人应当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必须经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