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9
破产程序的终结事由有: (1)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 (3)债务人有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定事由;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 (5)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 (6)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被申请人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终结执行程序后不可以重新申请执行,只有中止执行后才能恢复执行。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再次申请执行应提交以下材料: (1)恢复执行申请书; (2)原执行依据(判决书、裁决书等)副本; (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或执行和解协议;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5)当事人信息
结案和终本区别如下:1、两者适用的情形不同。根据《执行立结案规定》,适用终结执行有13种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解释,终本适用只有一种情形: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2、两者确立的法条依据不同;3、两者制度设计的目的不同;4、两者适用的宽严程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条件:法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已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且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仍无可查找的财产的。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应当送达给申请执行人;执行案件可以作结案处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应当依法在互联网上公开;以及当事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会产生下列法律后果:法院要将裁定书送达给申请执行人;执行案件可以作结案处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应当依法在互联网上公开;以及当事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终结需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执行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申请人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
“终结执行”是指因案件出现不可能执行或者没必要执行的情形,而由人民法院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裁定。应“终结执行”的情形包括申请人撤销申请、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等。
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当债权人的债权通过破产程序的实施得到全部或部分清偿,或者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使破产的继续已无意义,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最终结束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的终结,有三种情况 (一)破产企业经过和解与整顿,扭亏为盈,获得复苏,从而按照
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有多方面的意义,重要的是必须保证程序终结的公正性、透明度与可救济性。
破产程序在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等情况下,破产程序终结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