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1
行为人共同实施盗窃行为的,共同盗窃所得数额是盗窃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盗窃的种类不同,认定的数额的方法也有所不同。如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
应这样认定盗窃罪共同犯罪的盗窃数额:一般情况下,共同盗窃所得数额便是盗窃数额。如果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构成条件有: 第一,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 第二,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形成一个互相配合的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盗窃共犯指的是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必须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可以构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且可以相互配合。按照共同犯罪的分工,共同犯罪有实施、组织、教唆以及协助四种形式。当共同犯罪是结果犯时,每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犯罪结果之
在团伙盗窃中主犯是的认定应当依据刑法和事实。《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
共同盗窃主犯的认定方式为在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的或者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盗窃活动的,是主犯。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盗窃共同犯罪的数额认定: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犯罪主犯,一般只有两种情况,即在盗窃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在盗窃集团或一般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或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从犯: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作用的盗窃犯。起次要作用的盗窃犯,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行为人实施盗窃时,除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人在犯罪之前起到了教唆行为人盗窃或在行为人盗窃的过程中起了提供工具、望风等作用的,认定为盗窃罪
主观上存在帮助他人盗窃财物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了存在帮助他人盗窃的行动,同时为其他共同盗窃犯罪人完成盗窃创造了一定的便利条件,起到了辅助作用,都应当认定为窃犯罪共犯。在该罪的认定中,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
共同盗窃主犯的认定是指在共同盗窃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犯罪的或者是起主要作用的,或是在盗窃集团或一般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或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就是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主犯。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盗窃罪的累犯: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 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