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20
劳动仲裁部门属于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前的劳动局)管辖。其主要职责是: 1、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处理用人单位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处理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
法律对于劳动仲裁的规定一般是一审终审,即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即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可以向法院起诉,劳动者不受此限制,而具体的仲裁程序是仲裁委员会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组成特别仲裁庭,用通知书
劳动仲裁的范围一般都包含这些: 1、对劳动关系的争议; 2、对劳动合同的履行,终止等发生的争议; 3、解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4、劳动者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引起的争议; 5、工资报酬引起的争议。
劳动仲裁审理期限是45日内。 1、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庭应在45天内结案,计算的时间起点以劳动仲裁受理仲裁申请时算起; 2、案件复杂且需要推迟,可以延期并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书面通知,但延期不得超过15天; 3、劳动仲裁委员会未在规定
劳动仲裁的时效限制是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有证明证明仲裁裁决的法律适用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无管辖权的;或者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等。
劳动仲裁处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当事人在有效的时间内申请劳动仲裁; 2、仲裁委员会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3、仲裁庭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4、仲裁庭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定。
劳动仲裁处理的程序:1、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应当由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
劳动仲裁不能够主张社保,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社会保险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仲裁范畴。但是社保本身的纠纷,仲裁委是不受理的。
以下几种劳动者不受劳动关系保护: 1.在校生兼职。在校学生在外兼职、为完成学校安排的社会实习、自行从事的社会实践活动等,一般无法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2.退休人员返聘。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
劳动仲裁应提交的证据包括: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工作牌、考勤记录等;工资支付情况,包括工资条、银行流水、工资领取表等;社保缴纳证明;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明仲裁事项的证据。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