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7
拆迁补偿协议不属于民事纠纷。拆迁补偿协议纠纷属于行政纠纷。财产补偿协议是行政性质合同。拆迁补偿协议,由负责的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并不属于平等主体。
拆迁补偿纠纷属于行政诉讼,拆迁补偿协议属于法律规定的八种法定指定行政诉讼情况。、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或主体资格)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拆迁人与非安置房屋所有权人或权利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被拆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当中有规定,城建部门对于违章建筑有强制拆除的权利,但是拆除违章建筑之前必须要进行公告,一般是先责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自己先拆除的。自己无法拆除的,行政机关可强制拆除。
强制拆迁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拆迁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非拆迁属于行政纠纷。拆迁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拆迁人或者是被拆迁人或者是和拆迁的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的人员及组织,被告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的拆迁管理部门,也就是大家经常所说的行政诉讼的主体特定性。拆迁行政诉讼的客体指的是拆迁的管理机关针对拆迁而做
拆迁补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行政协议。如果因为协议发生争议,需要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事项有: 1、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法规、规章不服的,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由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2、内部行为。行政主体对其所属的公务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
行政案件是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经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争议。行政争议一经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即变为行政案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受理行政争议的前提是行政争议事实的存在和作为行政相对人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起
拆迁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