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9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享有上诉权。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除享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一般诉讼权利以外,基于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特殊性,应赋予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上诉权。 理由是: 第一,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来源于债务人,对法院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权。债权人代位权的建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到期; 3、债务
债权人代位权的意义: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保护其合法权益;节省交易成本;促进公平、公正的交易的进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发展。
债权人代位权的内容包括: 1、行使代位权的主体是债权人;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3、债权人必须通过向法院请求来行使代位权; 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有抗辩权等权利,例如诉讼时效抗辩权、履行抗辩权等。次债务人可以依法及时地向债权人主张其对原债务人所享有的抗辩权。
债权人享有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造成的。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债务人存在可以行使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的行为无法实现。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在代位权的诉讼过程中,代位权次债务人抗辩权是受到法律的支持的。
代位权诉讼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影响到了债权人到期债权的行使的,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但是相应权利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是指债权人向法院请求行使代位权后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包括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债务人的专属权利除外,以及可以请求债务人负担其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代位权,指的是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即产生代位权诉讼。 第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也叫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