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01
公诉转自诉不能进行和解。公诉转自诉案件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一类公诉转自诉案件,案件本身属于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
公诉转自诉案件可以和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公诉案件和解必须具备被告人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当事人双方自愿三个条件。虽然该条规定,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但不能由此得出和解就不需要被告人自愿。实践中,有
公诉转自诉不能进行调解。公诉转自诉案件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一类公诉转自诉案件,案件本身属于
公诉转自诉案件不可以反诉。公诉转自诉案件是指按管辖范围属于国家公诉的案件,但由于国家消极行使公诉权,被害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自诉方式追诉犯罪的案件。这些案件本质上是公诉案件,不可以反诉。
公诉转自诉案件其实是对公安机关,检察院行为的一种审查,是一种监督纠错机制,它本质上仍是公诉案件,不可以反诉,只不过赋予了被害人自诉的救济权利,因此是不允许调解的,除了民事赔偿部分。 但是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可以进行和解。公诉转自诉案件可以和解
可以,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由被害人自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说,被害人可以有条件地将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
公诉转自诉案件是不允许调解的。所谓的公诉转自诉案件是指,对于公诉立案机关作出不予追究决定的案件,被害人存在着相关证据能证明被告人存在着侵犯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并且这种侵犯已经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此时当事人可以自行提起诉讼。公诉转自诉案件实际
公诉转自诉不能进行调解。公诉转自诉案件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一类公诉转自诉案件,案件本身属于
公诉案件可以转为自诉案件。 公诉转自诉的案件有以下八种情形: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通常这类案件被称为轻伤案。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
符合一定条件的公诉案件,也是可以适用和解制度的。刑事和解案件需满足下列条件: 1、公诉案件; 2、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及侵犯财产罪; 3、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公诉案件是否可以和解,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公诉案件的刑事部分不能调解、不能私下和解; 2、但公诉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由双方和解或由法院调解。 公诉案件的步骤如下: 1、公安机关、检察院立案; 2、公安机关对案件情况进行侦查;
公诉转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高法解释》第一条还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