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23
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足以表明其社会危害性仍然存在,不能适用缓刑。若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则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是不属于累犯的。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不属于。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不算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赫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缓刑考验期内犯罪不构成累犯。 1、累犯是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为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
不构成。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犯罪人,并没有刑罚执行完毕,所以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不构成累犯。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将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判处的刑罚。
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如果被判处缓刑之前没有被羁押,就直接数罪并罚不存在先加或先减的问题,如果在前次判决之前被羁押了,被羁押的时间要在后来被判处的合并执行刑期内予以扣除,实际上应该也就是先并后减了。
《刑法》第七十七条并未规定所犯新罪必须在追诉时效之内才能撤销缓刑,因此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但是该新罪系在缓刑考验期满之后被发现,即使发现时该新罪已经过追诉时效的,也应当对前罪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缓刑期满后再犯新罪再获缓刑是可以的。 1、犯罪人缓刑期限届满前,如发现犯罪人有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适用数罪并罚; 2、在数罪并罚后,如果宣告刑仍符合缓刑的条件时,能否再次宣告缓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观点相互对立的情况经常发生。
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通常来说是不能构成累犯的。累犯是指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而缓刑期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刑罚还未执行完毕。
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不属于累犯。根据我国《刑法》有关累犯的规定,无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殊累犯,都要求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因此缓刑考验期内的刑法还未执行完毕,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
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不构成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而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不是执行完毕,其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
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