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5
主合同无效,那么原则上与之相关的补充协议,都是无效的。因为补充协议,始终都只是主合同的延伸,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而已。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56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是自始无效的,那么理所当然的,相应的补充协议一般也就
补充协议无效主合同有效。补充协议应当写明需要补充的内容,同时需要明确主合同的正文内容或者采用将主合同作为附件的形式。已经存在的主合同不以补充协议的存在为前提,不受补充协议的制约独立存在。
主合同无效,那么原则上与之相关的补充协议,都是无效的。因为补充协议,始终都只是主合同的延伸 ,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而已。只有两种情况下,补充协议有效。 一种是无效合同终止后,双方重新达成的关于合同善后的协议是有效的。另一种是双方达成的关于纠纷
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内容的补充,与原合同内容具有同样效力,如果没有主合同就不需要对其进行补充也就不存从合同,所以如果没有主合同从合同根本就不会存在。如果是主体合同存在但是尚未生效的,则补充合同内容可独立履行的,补充合同有效。不能独立履行的,补
主合同无效,如果补充内容可独立履行的,补充协议有效;不能独立履行的,一般来说该补充内容也无效。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能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所以当签订补充协议的时候,应该是在主合同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签订,若主体发生了改变,则需要重新订立新的合同,或者主合同的原主体转让主体资格,以保证主合同和补充协议所约束的当事人是一致的。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
主合同终止,补充协议如果是关于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的约定,该补充协议有效。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来在合同法中并没有“主合同”和“补充合同”的专用术语,但因为在现实合同管理实践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这种补充合同的现象,为了区别于补充合同的称呼,所以,我们将双
合同的补充协议有效。主合同尚未生效,补充协议内容可独立履行的,补充协议有效;不能独立履行的,效力待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在签订或者盖章前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应当以合同的形式签订合同,合同无效、撤销或者终止的
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主合同有效,补充协议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经双方协商一致确认的,视为从合同。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
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的一个补救措施,是关于合同中约定不明确的内容的补充说明,如果主合同是有效,补充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时,补充合协议就是有效的。但是补充合同不会随着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其效力要根据其合同约定的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2021年实施的《
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