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1
抵押物可以重复抵押,只是在债务清偿顺序上有所差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
抵押权可以重复抵押,如果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或者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的清偿顺序规定为: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多个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则按照登记的时间顺序清偿。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房子是可以进行买卖的,但是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法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人不可以处置抵押财产,除非是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抵押权人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人可以通过与抵押人协商拍卖或者变卖抵押财产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方式行使其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享有的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抵押权人不能以物抵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按照民法典规定,担保物权不是抵押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担保物权还包括留置权和质押权。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对担保物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担保物权不只是抵押权,还包括质权、留置权。因为担保物权是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都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1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
抵押权是属于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除抵押权外还包括质押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可以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海域使用权可以抵押,海域使用权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还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股权不能抵押,但是可以质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