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02
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
(一)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二)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 (三)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
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是指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但由于行为人存在某种特殊原因,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处罚不予执行的一种执行制度。对70周岁以上的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一规定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
属于违法行为,治安拘留处罚,依法没有执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后三年不用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执行缓刑的条件如下: 1、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
1、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2、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并提出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
如果那人逃跑了,抓不到的话。就无法对其进行拘留和处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涉及到被行政拘留人逃跑后如何处理的规定。但并不会因为逃跑而放弃处罚,仍然要由公安机关抓住后依法处罚。
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是指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但由于行为人存在某种特殊原因,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处罚不予执行的一种执行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