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01
专利转让需要登记备案,专利转让登记备案是指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部门对当事人已经缔结并生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加以留存,并对外公示的行为。
商标许可合同必须备案。双方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应报商标局备案,以供第三人查阅、起到公示的作用。商标许可合同未交送存查、报送备案的,该合同被许可人取得的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效力,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没有备案在一般情形下是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的,除非当事人有另外约定。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能在专利代办处备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双方皆为国内个人、企业或组织的,当事人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在全国设立的代办处办理。
专利许可合同的类型有: 1、普遍许可合同,又称非独占许可合同。 2、排他许可合同,又称独家许可合同。 3、独占许可合同,又称完全许可合同。 4、分售许可合同。 5、交叉许可合同,又称互惠许可合同。
1、普遍许可合同,又称非独占许可合同,依据此类合同,转让方允许受让方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技术,同时保留自己实施和允许任何第三人实施该范围内专利技术的权利。 2、排他许可合同,又称独家许可合同,是指受让方在合同规定的地域、期限或方式、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提前解除,不可以随意进行,必须由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符合法定的或约定的解除事由,例如一方明示违约、一方迟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
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应当注意专利权人主体资格、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和专利实施许可的范围。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五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仅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限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
专利许可合同的内容有: 1、专利技术内容及专利实施方法; 2、实施许可合同的类型; 3、许可合同的有效期和区域范围; 4、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条款; 5、专利权缺陷担保及担保条款; 6、专利许可费及其支付方式; 7、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我国专利许可合同的类型有:普遍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独占许可合同、分售许可合同、交叉许可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有:调解、仲裁和诉讼。专利合同纠纷主要是指在专利申请权转让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技术中介服务合同中各方当事人就权利义务的履行和合同条款的解释等方面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