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2
注销后的公司,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公司在注销后,其主体资格消灭,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能力。起诉的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且具有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放弃先诉抗辩权,但是不影响诉讼主体的地位。在法律实务中更倾向于视为先履行抗辩权,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可使保证人的权益得到优先保护,在执行时法院会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不足部分才会执行保证人的财产;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放弃先诉抗辩权后
不能。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除非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当事人在法定复议期限以内不得提起诉讼;行政诉讼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撤回行政复议能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对行政强制措施是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在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之内。因此如果符合其他起诉条件的,法院会予以立案受理。
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可行,但是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可能会导致债权人直接对保证人提出债务偿还的请求。 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如何行使一年先诉抗辩权 行使一年先诉抗辩权: 1、保证人被诉时,保证人可委托债权人为受任人向主债务人起诉,如债权人未能从主债务人获得全部清偿时,即可基于委任关系向保证人追偿其余额和蒙受的损失。这样,保证人仅于主债务人无力清偿时始对债权人承担
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债务人并非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行使。保证人通过行使先诉抗辩权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只有一般保证人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行使先诉抗辩权的必要性如下:先诉抗辩权的行使维护了保证人的利益,又能协调、平衡好保证人、债权人以及债务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在保证制度中体现公平正义;保证债务之补充性与独立性,保证债务的补充性,是指于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负履行之责
行使一年先诉抗辩权: 1、保证人被诉时,保证人可委托债权人为受任人向主债务人起诉,如债权人未能从主债务人获得全部清偿时,即可基于委任关系向保证人追偿其余额和蒙受的损失。这样,保证人仅于主债务人无力清偿时始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2、当事人约定保
行使一年的先诉抗辩权的方式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罚款交纳后能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
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为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拥有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一方拥有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有法定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