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10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中关于打击报复证人罪既遂的量刑规定是,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打击报复证人的目的。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308条对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基本构成没有设定情节要求,根据此规定,打击报复证人罪不需要情节严重,但法律将情节严重作为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加重构成要求。构成成本罪不需要情节严重,但如果有打击报复行为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证人因怕打击报复而不敢作证的情况屡见不鲜,也曾多次出现过证人因作证而遭受打击报复的事件。这种对证人打击报复的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妨害了诉讼的正常进行。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
犯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的情况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泄露罪的,即司法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其他诉讼参加者,泄露不应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中公开的信息,导致信息公开或
本罪侵犯的对象,刑法第308条规定比较明确:本罪行为人打击报复的对象仅限于证人。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对如何理解证人却发生了分歧,观点有二: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刑法第308条中规定的“证人”不能作字面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下面几点: 第一,本罪的主体属于属于特殊主体,只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才能构成本罪; 第二,犯罪嫌疑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至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规定,我国的毒品犯罪罪名主要有13种,具体如下: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
人身攻击辱骂他人定什么罪视情况而定: 1、恶意人身攻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的,构成侮辱罪的,予以立案追究; 2、情节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行为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并辱骂他人,情节严重的,可以定罪; 3、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