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0
债权人代位权有以下特点: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此点不同于代理权。 (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 (3)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因此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为了
债权人作为原告在行使代位权诉讼过程中,就必须要承担举证责任。 首先,债权人对代位权诉讼中存在的两个合法债权关系必须举证证明。 其次,债权人应当拿出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证据。
劳动争议的仲裁管辖,如果职工和企业都在同一个辖区,那就由所在辖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企业和职工分别属于不同的辖区,则以职工的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管辖,即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为管辖地。
债权人代位权其行使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追偿权纠纷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权异议的主体范围,不仅包括被告,还应当包括原告、第三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后来参加诉讼的原告也应当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若不赋予第三人管辖异议权,其很有可能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牺牲品。因此,有必要赋予第三人管辖异议权。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以下特点: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这与代理权不同; 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是针对债务人懒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负面行为; 3、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因此债权人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主张的权利。也就是说,债权人债权的效力不仅在于债务人,也在于与债务人发生债务关系的第三人; 2、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当以保全债权的必要性为标准,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的代位权有以下要件: 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第三人对于享有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实现到期债权。 根据《民法典》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