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19
破产取回权的特点如下: 1、行使取回权不通过破产程序,但必须以破产管理人为对方。破产管理人误将不属于破产人的别人财产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实际上构成了对别人财产的善意侵权。但此时,财产管理处分权仍由破产管理人行使,任何形式的破产财产处置都必须
企业破产撤销权的法律特征 1、债务人的可撤销行为均以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为标的。 债务人的可撤销行为如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和债务人在特殊情况下对个别债权人清
破产撤销权,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所为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破产撤销权的适用情形有: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等情形。
可撤销合同具有的法律特点是:一是可撤销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二是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以撤销合同,由撤销权人自由决定;三是可撤销合同在末被撤销前,合同是有效的,撤销后,该合同自始归于无效。
破产撤销权的范围包括: 1、债务人隐匿、私分、毁损、抛弃财产等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放弃财产或权利、对外提供无偿担保等行为; 3、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过低价格与他人进行交易而侵害债权人的行为。
破产中间的撤销权的范围有: (一)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 (二)债务人的无偿行为。包括: 1、无偿转让财产,如增与等。 2、放弃财产或权利,作为的放弃,如免除债务人的清偿义务不作为的放弃,如对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依法律规定方式中断。
破产撤销权是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在破产法上的延伸。法律规定,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逃债或损害公平清偿的行为,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特征如下: 1、债务人的可撤销行为均以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为标的; 2、债务人的可撤销行为具有明显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欺诈故意,或具有偏袒性清偿的不公平性质; 3、撤销权的设置目的在于防止债权人利益受到不正当的损害。
破产撤销权的意思是,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所为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目的在于恢复因破产人不当处分而失去的利益,保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机会。
破产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的关系为:破产撤销权制度是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破产法上的延伸。破产撤销权,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所为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企业破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是: (一)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二)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 (三)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存在有基于被撤销行为而实际获益的人。
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是: 1、能够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2、能够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 3、能够撤销的行为,必须存在有基于被撤销行为而实际获益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