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决定; (2)、已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申请执行的时间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十日后且在自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可以中止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有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决定; (2)已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申请执行的时间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十日后且在自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罚款并不是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等。罚款并不在该范畴之内。而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包括警告、罚款等,因此罚款在行政处罚的范畴之内。
行政案件申请强制执行程序是申请、法院受理、申请复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采取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等。
具有权限的行政机关在制止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况下,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从而达到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包括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决定;已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的时间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十日后且在自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有下列条件: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其义务;当事人也不起诉或者申请行政复议;而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并且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的。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对行政案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是先由行政机关催告当事人履行;如果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然后就由行政机关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再由法院予以受理;最后依法对当事人强制执行,并执行终结。
可以中止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当事人无能力履行或者履行确有困难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并且确有理由的;或者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而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等。
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决定;已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的时间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十日后且在自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可以中止强制执行的条件有: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