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5
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劳动者本人不和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的没有补偿金。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需要给员工支付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从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这种情况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法的规定
如果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的,则没有补偿金。
终止劳动合同后不一定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如果是由于下列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则没有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三、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维持甚至提高原有劳动条件
劳动合同终止的补偿金是,员工在公司工作每满一年的,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工作半年以上不到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作不到半年的,补偿半个月的工资。但给予补偿的条件是公司决定不续签或者公司降低劳动合同条件,员工决定不续签的。
劳动合同终止属于以下情形有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如果是用人单位在合同终止后提出不续签的,或者用人单位在合同终止后,降低原有劳动条件致使劳动者提出不续签的则终止劳动合同有补偿;如果是单位在维持或提高原有劳动条件的基础上,劳动者提出不续签的,则终止劳动合同没有补偿。
如果是用人单位在合同终止后提出不续签的,或者用人单位在合同终止后,降低原有劳动条件致使劳动者提出不续签的则终止劳动合同有补偿;如果是单位在维持或提高原有劳动条件的基础上,劳动者提出不续签的,则终止劳动合同没有补偿。
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一般是不会有补偿的。但是若是属于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或者是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情形的
终止劳动合同通常情况下是有经济补偿金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终止劳动合同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终止劳动合同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