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1
若出现以下情况,行政机关是不可以进行行政强制执行的措施的: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内,且情况不紧急的;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也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以及其他的情况。
不能进行强制执行的情况有: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行政机关已发进行强制执行,但需要顾及被执行人的人身权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内且情况不紧急时强制执行。若是行政机关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会进行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形如下:当事人在行政决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不履行行政决定义务,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经催告后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强制执行。
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规定期限届满仍不履行行政决定,则会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机关在以下情形下可以对义务人进行行政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经行政机关合理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并且也不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复议、或起诉的;而且行政机关没有执行权的。
下列情况下可以行政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经行政机关合理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并且也不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复议、或起诉的;而且行政机关没有执行权的。
下列情况下会被行政强制执行: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而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或者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无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依法申请法院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在发生法定事由如: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中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因此,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届满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可能会被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在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况下,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从而达到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