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2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那么,部分共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究竟是否有效呢?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
部分共有人未签字买卖合同有效吗需要分具体情况: 一、夫妻一方出售夫妻共有房产 1、产权登记在出卖人一人名下夫妻双方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比比皆是,而在房屋买卖中,未登记的共有人往往以出卖人未经其同意私自出售房屋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产权登记在出卖人一人名下。夫妻双方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比比皆是,而在房屋买卖中,未登记的共有人往往以出卖人未经其同意私自出售房屋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针对对于这种情形,个人认为只要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出卖人
当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原则,善意的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在产权人登记为夫妻两人的情形下,此时出售方当事人应为两人,而其中的一人未签字同意出售房屋,针对这
有的房产是以两个人的名义买的(房产证上是两个人的名字),对于这样的共有房产出售时一定要共有双方都必须签字,只有一方签字的为效力待定合同,这样买方很被动,卖方如果想违约的话完全可以这个借口不出售房子。夫妻之间的财产一般属于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
房屋买卖合同代签有法律效力。但只有代签人获得被代签人授权而订立合同的,该代签行为才有法律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他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或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合同是否有效视情况而定。 1.如果有委托授权的情况下,还要看代签人的授权范围。代签人超越授权代理的权限的,要么认定为表见代理,合同有效,要么认定为效力待定的代理行为,需要获得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是有效合同。 2.没有授权委托的话,属于无权代理。
房屋买卖合同代理人签字是否有效,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处理: 1、有委托授权的话,也就是说代签取得的被代签人的同意或被代签人授意代签人为之的行为。还要看代签人的授权范围。 代签人超越授权代理的权限的,要么认定是表见代理,要么是效力待定的代理行为
1、产权登记在出卖人一人名下。夫妻双方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比比皆是,而在房屋买卖中,未登记的共有人往往以出卖人未经其同意私自出售房屋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针对对于这种情形,个人认为只要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出卖人
房屋买卖合同部分共有人未签字,合同有效,但要求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并且如果买方符合善意取得的情形的,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其他共有人可以向卖方追责。
房屋买卖合同中部分共有人未签字,如果该合同是依法订立的,合同有效;如果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其他共有人不能追回该房屋,但可以要求处分人赔偿损失;如果受让人不是善意取得的,则其他共有人可以追回该房屋。
只要双方同意合同书上的内容并在上面共同签字的,就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都有拘束力。但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有合法资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