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20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留置权。留置权成立,需具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和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三个条件。留置权人与债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间。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过了当事人约定的履行期限,则债权人能将留置物变卖以实现自己的债权。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买卖合同中如果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则债权人有留置权,可以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但如果债务人没有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也没有违约的,则没有留置权。
债权人可以扣留债务人的财产,具体规定为: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
债务人可以要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留置权是物权,不受担保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在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后,留置权人仍可行使留置权。理论上,留置权可以长期不灭,其行使没有时间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不
对。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交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
个人债务纠纷,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债主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下列两种情况下是
债权人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不合法,除非该财产是债务人自愿抵押给债权人的,如作为留置合同标的的留置物、债务人不还款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依法扣留债务人的财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
债权人不能扣留债务人的财产。但可以就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请求代位权。且代位权仅能就行使到期债权为标的,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不属于代位行使的权利范围。
租房合同没到期房东可以提前终止。双方协商一致的、不定期租赁的、租客使用不当致使房屋受损的、租客擅自转租的、租客不依房屋性质进行使用收益的、租客经催告仍逾期支付租金的,房东可以提前终止租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