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2
市区内建筑工程高空坠物的危害是造成来往行人的安全。人体骨头可以承受的极限是200公斤到500公斤,从中高楼层扔一个鸡蛋下来,虽然理论上没有达到骨折的极限,但是砸在头上,也可能导致行人脑震荡或者颅内出血死亡。
高空坠物属于一般民事侵权,应当由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
高空抛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是民事侵权的违法行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他人死亡的,可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是犯罪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1、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主体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这是共同危险行为成立的基本条件之一; 2、共同的危险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 3、行为具有危险性; 4、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如果是全体
危险犯与行为犯的区别在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特定犯罪行为就构成既遂,而危险犯的既遂在实施行为的基础上还有有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高空坠物的危险性是:严重威胁到人的生命安全,即使不是被击中的不是人群,而是其他个人财产,比如汽车,也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高空坠物的伤害还是很大的,如果不是物业的问题而是住户的,就要查明并确认后进行赔偿协商,如果不融洽可以起诉。
高空坠物险的限额,以保险单中载明的高空坠物保险合同赔偿限额为限,一般适用于因无法确定肇事者,在受害者对该楼宇所有或部分相关住户提起诉讼后,经法院依法判决由相关住户分摊,其中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同样可以按照高空坠物保险合同的
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危险行为的内容如下: 1、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2、加害人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 3、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并且造成了致人损害的后果; 4、共同危险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或者从建筑物上脱落、坠落的物品致人损害的赔偿问题,受害人应该向发生物体坠落的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要求索赔。 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该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承担责任,但使用人能证明自己不是具体侵权人的除外
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为:物权为对物的支配权,债权为对人的请求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准物权和物权的区别:准物权是指以物之外的其他财产为客体的具有支配性、绝对性和排他性因而类似于物权的民事财产权,比如占有。准物权具体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
高空坠物险理赔需要注意: 1、看自己有没有投保车损险; 2、拍照留证; 3、理赔专员现场查勘。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
将高空坠物定为危害公共安全是合理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高空抛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能够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