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5
抵押与质押权利性质不同是:抵押包括动产抵押、房地产抵押和权利抵押。受权利抵押标的的限制,该权利的性质是依附于土地所有权的使用权,是一种房地产权。质押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维持占有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
债权抵押与债权质押的不同有: 1、担保物种类不同; 2、担保物权设立的条件不同; 3、同一财产能否再担保不同:某一财产的价值能够满足两个以上债权要求的,抵押人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就同一财产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形成两个抵押权。
一、股权质押的出质条件 1、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
留置权、质押权和抵押权是留置权优先,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同意动产被设立了质押权和抵押权,该动产同时又被留置的,留置人优先受偿,然后是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
质权和抵押权应当是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优先受偿,如果有多个抵押权办理了登记的,则按照办理抵押登记的时间顺序进行清偿,之后再清偿质权,以及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
(一)适用主体和范围不同。物权法规定浮动抵押只能适用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范围较窄。固定抵押适用于在经济活动中的任何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范围较宽。 (二)抵押客体的不同。 (1)可以设定
动产质权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动产抵押权以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不以交付或者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实践中常发生同一动产上质权和抵押权竞存的情况,当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和质权人都要求拍卖、变卖
抵押与质押在经济活动中,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他们对应的法律后果也是不相同的。抵押与质押主要有以下三点区别。 一是手段不同。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的占有权归抵押人。而质押则相反,出质人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质物的占有权归质权人。 二是
区分股权质押与股票质押有以下几个方面: 1、股权质押在定义是一般指的是把股票持有人所持的股票或者股权当作抵押品的形式,向银行申请贷款或者是向第三方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所提供的一种抵押品担保;按照目前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内容的相关规定,如果质
要看借款合同的内容,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时间,通常情况下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0年。如果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款,诉讼时效则从出借人要求还款之日起计算三年。借款合同上写明还款时间的,则从到期之日起算三年。借款合同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