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1
无效婚姻可以变为有效婚姻,当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可以变为有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一方或者双方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的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近亲结婚是无效的,婚姻关系没有法律效力。近亲结婚是指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关系或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人结婚,这样的婚姻是无效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法律上婚约没有任何效力,我国唯一确认夫妻关系的只有结婚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双方婚姻关系自此生效。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胁迫结婚属于可撤销婚姻,如果被撤销则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
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应向谁清偿债务,即债权人可否直接受领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 一般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请求第三
双方私下签订的二手房协议如果是真实的那么是合法有效的。但是不动产要以过户登记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因此虽然合同有效,但未过户,意味着房产所有权仍在原所有人名下。如将来对方不愿过户房产,只能依据买卖合同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成立的条件,一
因为我国目前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认定为事实婚姻需要有以下条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
事实婚姻继子女有继承权,只要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扶养、教育关系,那么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适用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继子女在法定继承中就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但是继父母
有了孩子也不一定就是事实婚姻。只有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才会构成事实婚姻。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现在不承认事实婚姻,只有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才按事实婚姻处理。
事实婚姻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事实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一般共同共有的财产,不应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因事实婚姻而出生的子女,视为非婚生子女等。事实婚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依据民法典规定当然享受继承权;事实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
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区别是: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法律后果不同,身份关系不同,财产关系不同。享有法定继承的权利不同。事实婚姻指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非法同居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
目前我国并无事实婚姻这一说法,因此双方之间的关系还是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同居期间财产按照共有关系进行处置。财产的分配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照出资额进行分配,出资额不确定视为平均分配。 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规定
这个还真不一定,要分两种情况来说。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时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法律予以保护;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这种情况下事实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