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5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存在法律一般禁止;二是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予以一般
可以撤回行政许可的情形有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可所谓撤销行政许可即取消行政许可,撤销行政许可,是指由行政机关撤销有瑕疵的行政许可。这些行政许可在实施过程中就存在违法因素,属于无效行政许可。根据本条的规定,有权撤销对被许可人的行政许可的机关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不仅关系被许可人的利益,也涉及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与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既有动力举报违法行为,也能够较为方便地发现违法行为。因此,法律赋予了利害关系人在发现违法行为后请求行政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权利,督促行政机关及时纠
可撤销的情形: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
行政许可可以撤销。当出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决定,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给予不具有资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许可,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作出
《行政许可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在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做出撤销决定后使其失去法律效力。是针对一般违法或者不适当行政行为而言的。行政行为不具备合法要件,例如出现主体不合法,或内容不合法,或程序不合当行政行为不适当或不甚合理的时候,由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先由行政机关立案受理;然后依法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再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通知当事人;最后依法执行行政处罚或申请法院执行。
行政再审程序是: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提出; 2、再审申请的受理; 3、再审申请的审查; 4、法院做出决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