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0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未获付款,到期前未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 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以及相关损失的票据权利,是法律上为补充付款请求权而设定的第二次请求权。
应在收到拒绝证书后3日内通知前手。追索权最迟不超过遭拒付后的6个月。再追索权不得超3个月。再追索权又称“代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人清偿了票据金额、利息以及有关费用后,依据其取得的票据而向其前手继续进行追索的权利。
(1)性质不同:本票是自付证券;汇票是委付证券;支票是委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2)区域不同,中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一票据交换地区;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票据追索权的管辖法院是,由票据支付地的人民法院,或者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支票、汇票、本票之间的区别是: 1、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见票付款的票据; 2、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付款的票据; 3、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本人见票付款的票据。
汇票追索权期限是,被承兑人拒绝承兑或者被出票人拒绝付款之日起的六个月内。而汇票的再追索权期限是,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持票人可以行使再追索权。
票据追索权的对象包括票据的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等。票据追索权指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力。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到期日前,有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等情形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票据追索权的对象为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
票据追索权期限: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4、
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常用的一种信用工具,也是最常见的票据类型之一。银行汇票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不同,前者的出票人是银行,后者的出票人是商业主体;汇票是付款人在银行存了钱,银行才开票。而承兑汇票,就算付款人的银行存款不足以进行支付,银行也会让
银行汇票是指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银行汇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卡片,为承兑行支付票款时作付出传票;第二联为银行汇票,与第三联解讫通知一并由汇款人自
商业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