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2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一般由人民检察院进行负责。人民检察院在公安机关是否继续羁押后,应当对其审查作出决定。《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所以,羁押必要性审查要经过一定期
羁押必要性审查不立案通知书是人民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初审后,对于无理由或者理由明显不成立的申请,或者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未提供新的证明材料或者没有新的理由而再次申请的,由检察官决定不予立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犯罪者在被逮捕之后需要在一定时间实行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申请书,这个时间规定在小于十二个月。在这个时间期限内,逮捕者应当积极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从而才能完美的完成申请书的提交任务。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在逮捕后。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羁押必要性审查从犯罪
羁押必要性审查不是3天,羁押必要性审查一般是五天,在十日内日作出决定。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按流程应由检察院受理,驻看守所检查室办理,一般5个工作日内,案件复杂的可再延长五个工作日。 1、当做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交由案件承办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2、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刑事案件逮捕后放票的唯一希望,不过成功率很
检察机关在审查羁押必要性时,主要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具体有: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嫌罪名、可能判处的刑罚;犯罪事实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