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12
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办案机关指定的居所。对于办案机关指定的居所,刑诉法和刑诉诉讼规则只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与审讯场所分离;安装监控设备,便于监视、管理;具备安全防范措施,保
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六
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如果被监视居住的人,经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查明事实真相的,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或者存在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情形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具有5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等等。
监视居住的条件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正在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
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
公检法对于存在以下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是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妇女;二是患病严重不能自理的;三是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是因为羁押期限届满但是案件还没办结;五是由于案情的特殊需要,有必要采取监
监视居住不一定会坐牢。如果当事人确实有违法犯罪事实构成犯罪并被判刑的会坐牢。监视居住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变化,及时
监视居住是相对比较轻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是在指定的范围内活动。为了严格监督被监视居住的人遵守上述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还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