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04
公诉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天数按照法律的规定是一个月,并以二次为限。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人民法院退回补充侦查一般是不合法的,因为退回补充侦查一般是检察院的权力,法院的权力一般为补充移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刑事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受害人无需处理。刑事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原因是检察院认为案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如果退回补充侦查后,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刑事案件中补充侦查能逮捕,但是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要满足法定条件。一般情况下,满足以下条件,即可逮捕犯罪嫌疑人: 1、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 2、犯罪嫌疑人有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3、有逮捕的必要性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控诉、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要先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即立案侦查。
证据有下列八种: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刑警队在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或先行拘留的法定条件时即可实行抓人行动。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刑事案件不是必须要坐牢,如果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要坐牢: 1、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
补充侦查是指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补充侦查只适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
刑事案件在以下情况下需要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
可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有: 1、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2、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与是否加重判刑之间并无关联,补充侦查只是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犯罪因证据不足,力求以最详实的证据规则,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