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04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补充侦查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则,程序上的补充侦查分为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庭审阶段的补充侦查两种。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补充侦查期限的规则,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交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
证据有下列八种: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刑事案件在以下情况不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第二,犯罪已过追诉
我国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退回进行补充侦查的次数一般为二次。当犯罪的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或者是犯罪构成要件欠缺的,或者是主要情节未予查实等有其他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情形,应当进行补充侦查。
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因此,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侦查的期限一般不会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情况下,不会超过三个月
补充侦查的情形: 1、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形式和次数: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 2、法院审理阶段补充侦查的形式和次数:检察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退查两次是主要犯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罪构成要件欠缺的要情节未予查实的漏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他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尚未查清的。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多可以两次。
对于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以下法定情况下进行逮捕: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等。
可以撤销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的情形包括有:没有犯罪事实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等。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刑事案件不是法院退卷让补充侦查的,法院负责审判工作,如果案件证据不足的话,应当是由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刑事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为二次。当犯罪的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或者是犯罪构成要件欠缺的,或者是主要情节未予查实等有其他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情形,应当进行补充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