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3
拒绝给抚养费理由不一定都能成立,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有可能减免抚养费。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的子女其生父母都负有抚养的义务,如果一方不抚养可以到当地的调解部门帮助解决,如果不行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其抚养或是给付抚养费。
离婚后不能以子女改变姓名拒付抚养费,但可以请求恢复姓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抚养费的相关义务,且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只能就擅自变更姓氏进行起诉,确认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恢复
离婚后女方拒付抚养费,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协商,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协商不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后,对方不履行判决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离婚后女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直接抚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具体如下: 1、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的,另一方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相应的协议内容; 2、如果双方是诉讼离婚的,一方不履行法院关于抚养费判决的,另一方方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父母一方增加抚养费。子女因疾病、升学等实际需要有所增加,原数额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子女提出增加子女抚养费的数额适当,要求合理;给付者有给付能力的。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可以适当增加子女抚养费。
收养关系成立的,养女不可以拒绝赡养义务;《民法典》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要承担赡养养父母的责任。
养女在收养关系不成立时可以拒绝赡养义务。收养关系成立的,养女不可以拒绝赡养义务;《民法典》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要承担赡养养父母的责任。
养父母需要向养子女付抚养费。如果养父母之间离婚了,养父母双方之间可以协商确定,对养子女的生活费的支付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一般情况下,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按照固定工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左右的比例支付养子女的抚养费。
拒绝给抚养费的处理方法: 1、双方协议离婚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2、双方诉讼离婚的,一方不执行法院判决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
拒绝给抚养费的处理方法: 1、双方协议离婚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2、双方诉讼离婚的,一方不执行法院判决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