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9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应当是根据抵押物的性质由各部门分别登记,有运输工具的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如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抵押,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主要有土地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运输工具的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主要是根据抵押物的性质由各部门分别登记。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
一般来说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以林木抵押的,登记部门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登记部门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的规定: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登记部分是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其他建筑物抵押的,登记部分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等。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材料: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抵押登记的申请书;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权属证书;以及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等。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向登记部门提供: 1、当事人填写的《抵押登记申请表》; 2、当事人具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权属证》或《房地产权证》等; 3、房产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房产抵押的法人资格证明。 4、签署好的抵押合同。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到登记部门办理。办理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 1、立合同和抵押合同; 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没有抵押物权属证明的,可以提供其他能够证明自己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办理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1.立合同和抵押合同;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没有抵押物权属证明的,可以提供其他能够证明自己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办理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 1.立合同和抵押合同; 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没有抵押物权属证明的,可以提供其他能够证明自己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