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2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出卖人未取得商
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公平,如果符合法定的“显失公平”情形的,当事人可以主张撤销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即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卖方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
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中介撮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不是因房屋中介原因解除买卖合同的,不能要求退回中介费。如果是中介原因造成的,可以要求退回中介费。
卖方想解除买卖合同的,可以与买方协商一致后即可解除;或者如果出现了法定以及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情形的,卖方也可以行使解除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如果不存在以上情况,且没有与买方协商一致的,卖方是不得解除合同的,否则将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公平可以协商解除,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乘人之危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法撤销。
解除买卖合同的处理: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对方,商品房买卖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伸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 1.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人依据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有:一方与另一方协商一致解除的,买卖关系终止;在合同中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发生后解除的,违约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可以用以下方式解除: 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如下: 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后果有:未履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履行,存在违约责任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