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4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有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律的行为、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等。
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事和人订立颁布普遍性规则的一种行为,实施抽象行政行为之后,结果会导致行政法规的出现,抽象行政行为能够分为:一,羁束性的行为;二,自由裁量行为;三,要式行政行为;四,不要式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一种不可诉的行为,不能够
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事和人订立颁布普遍性规则的一种行为,实施抽象行政行为之后,结果会导致行政法规的出现,抽象行政行为能够分为:一,羁束性的行为;二,自由裁量行为;三,要式行政行为;四,不要式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一种不可诉的行为,不能够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事和人订立颁布普遍性规则的一种行为。实施抽象行政行为之后,结果会导致行政法规的出现,抽象行政行为能够分为: 1、羁束性的行为; 2、自由裁量行为; 3、要式行政行为; 4、不要式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一
我国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有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律的行为、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等。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三点区别: 1、针对的主体不容。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而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是具体的; 2、种类不同。抽象行政行为有约束行为,自由裁量的行为等,而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3、可
抽象行政行为的意思。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对称。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中,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因行为结果是抽象规范的产生,被称为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虽然不对某一具体事件或特定人,
1、概念不同。 2、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 3、法律特征不同。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 1、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 2、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行政规则则是抽象行政行为的活动的结果,通过对行政规则的理解有助于进一步了解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单独申请复议,只有在行政机关依据该抽象行政行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对该抽象行政行为申请附带审查。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区别在于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
我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中所规定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而对外部作出的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例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