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2
土地使用纳税主体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土地使用税是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解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所制定的税收管理条例,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相关的税收。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也就是说出租土地土地使用税是由出租方来缴纳。 具体来说,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典人为纳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
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然后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年计算,分半年申报缴纳,其中上半年为4月15日前,申报缴纳的税款不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的50%;下半年为10月15日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计年应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采取按月或季度的方式(一个会计年度
1.所有土地均已登记完毕并且需要在申报期(按季或半年)申报时,可在“房土税源信息采集-申报”界面上点击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的“申报”按钮。 2.系统将自动根据已登记的土地信息生成申报数据,无需填写也无法修改,只需核对需要申报的税款数额是否正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退税的情况有: 1、减免退税,根据省税政处发布的减免汇编退税; 2、误收退税,土地认定面积有误或者认定开始征收时间有误造成多征税款退税; 3、结算退税,土地使用税在征收期内已全额缴纳全年额度,在清算过程中可以退税; 4、非正常退税
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类型: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
土地使用税避税的后果有:土地使用税避税的后果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列出或者不列出、少列出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拒绝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不缴纳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逃税。 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