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6
保管人有下列违约责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由于保管人原因造成仓储物损害的,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
仓储管理的保管原则主要包括: 1、便利原则,即一般面向通道进行保管; 2、妥善保管的原则; 3、分类原则,即同一品种在同一地方保管; 4、特殊保管原则,即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进行特殊保管。
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有: 1、一般担保责任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应承担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担保责任的责任是债务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担保人偿还债务。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申请
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有: (一)仓储物的名称、质量、数量等基本情况; (二)仓储物的包装等; (三)仓储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等; (四)仓储物的保管条件相关要求; (五)仓储物的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等。
仓储合同的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即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
仓储合同保管人应当承担已尽到妥善保管义务的举证责任。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保管人不存在过错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无偿保管人应注意的责任与义务有除另有交易习惯外要向寄存人出具保管凭证;除经寄存人同意外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以及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等。
保管合同纠纷损失责任一般由保管人承担。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纠纷损失责任,因保管人疏忽大意致使保管物损失的,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仓储合同的保管人要求有: 1、支付仓单义务,保管人应在仓单上签字或盖章; 2、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义务,保管人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仓储与协议不符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3、危险通知义务,保管人应当立即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货物发生变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1)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