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9
交强险由谁来赔偿要根据情况决定: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为责任主体,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出保险公司责任限额范围部分,应按行
无责情况下交强险的赔偿金额限定是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
精神损失费在交强险中不是优先赔偿,是按比例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使被害人的人格权等遭受侵害时,赔偿义务人依法应承担向赔偿权利人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责任。
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有: 1、医疗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
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包括人身损伤的费用以及财产损失的费用。具体的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交强险中的无责赔偿:如果全责一方出现车辆的损失,但是本身的人员没有伤亡的话,那么,对于无责任一方则是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费用的,而车辆的一些修理费用等则是需要有全责一方的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1、在交通事故中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投保人及合法驾驶人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交强险不予赔偿。 2、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需要先行对受害人进行赔付,赔付后在赔偿范围内有权向肇事者主张追偿权的情形有: (一
交强险的免责事由如下: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交强险的免责条款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其具体内容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交通意外保险理赔需要的材料主要有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交通事故认定书、定损单、维修费发票、病历本、医疗费发票、诊断证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