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08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来参加诉讼:自己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
《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第三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同案件处
行政诉讼上诉状第三人列明条件有以下二种: 1、主动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是有明确的被告、原告主体适格、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散诉的条件:(1)撤诉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一审)上诉人(二审)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以及经他们特别授权的代理人。被告或第三人和被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和原审被上诉人均不得提出撤诉申请。(2)申请撤诉必须基于当事人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出于当事人自愿。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提起行政诉讼所需具备的条件:要有起诉状,写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相关信息;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等内容;要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和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提起上诉:第三人在诉讼中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的权利和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等权利。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
第三人对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不服的,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是具有上诉权利的,第三人可以通过上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我国法律规定,案件除了有实行与原告外,还有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参加诉讼可以通过主动申请参加诉讼或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方式参加。《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同行政诉讼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欲参加诉讼的,可以通过主动申请参加诉讼或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方式参加。《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同行政诉讼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